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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气排污单位监测平台排查整改 工作的通知时间:2025/1/1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气排污单位监测平台排查整改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近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相关区县涉气排污单位开展执法和监测时,多次出现因企业搭建平台不规范导致无法开展执法监测,甚至出现因搭建平台年久失修、锈蚀严重导致人员失足坠落的情况。上述情况反映出部分涉气排污单位对监测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流于形式,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落实对涉气排污单位的监督监管职责,保障执法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组织开展全市涉气排污单位监测平台排查整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附件:1.废气排放监测平台建设参考要求 2.涉气排污单位监测平台问题排查表
附件1
废气排放监测平台建设参考要求
参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废气排放监测平台建设作如下要求,各排污单位应结合采样口开孔规范,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监测平台并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监测梯。 一、监测开孔要求 1.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在选定的监测断面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应≥ 9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盖板或管帽封闭,使用时应易打开。 2.烟道直径≤1 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 m且不大于4 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4 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4个监测孔。 3.当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 4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4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CEMS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平台。 二、监测平台要求 1.监测平台的台面应在采样孔下方1.2~1.3m。 2.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0.5m以上的监测平台及通道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应≥1.2m,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 3.监测平台的防护栏杆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制踢脚板。 4.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1m,任意边的长度应≥1.2m,且不小于监测断面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3。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水平排列,则监测平台区域应涵盖所有监测孔;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竖直排列,则应设置多层监测平台。 5.监测平台地板应采用厚度≥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铺装(孔径小于10mm×20mm),监测平台及通道的载荷应≥3 kN/m2。 6.采样平台上应在监测设备附近提供干燥、清洁、无油、无尘、无污染因子成份的反吹气源,气源压力要求在0.6MPa~0.8MPa之间。 7.采样平台上应在监测设备附近布设安全的供电电源,电压要求在198V~242V之间。 三、监测梯要求 1.通往监测平台的路径上,任意位置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均应保障安全通行,安装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的监测梯。 2.监测平台与地面或最近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得使用直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升降梯或符合GB 4053.1、GB 4053.2要求的固定式钢斜梯、转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电梯的安装和安全应符合GB 7588的要求。 3.安装固定式钢梯或转梯时,无障碍宽度应≥0.9m,倾角不超过45度。每段斜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5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 固定式钢斜梯示意图见下图。
涉气排污单位监测平台问题排查表 监测部门(盖章):
备注:若同一排污单位多个涉气排污口的监测平台及附属设施存在问题,请自行添加续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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